根据《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及《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决定对城区规划区内自来水水费与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合并征收(以下简称“两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县自来水公司、其它自建小水厂提供供水服务以及县环卫所提供环卫服务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经营户、居民(含规划区内各村民住户)都应依法缴纳自来水水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征收时间。“两费”合并征收工作自2016年元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三、征收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原收费标准(溪价费字(2005)37号文件)执行。
四、征收方法。属县自来水公司供水服务范围内所有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统一在自来水公司各收费大厅网点缴纳;属自建的小型水厂供水服务范围内所有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自建的小型水厂业主代为征收。
五、征收方式。对城区规划区内已进行户改造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直接与水费合并征收,对城区规划区内集体用水户、无水表用户,一表多户以及一户多表用户,在没有进行户表改造前,按户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水表报装户主负责按标准代收代缴水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征收管理。城区规划区内所有自来水用户,在缴纳水费的同时必须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绝缴纳水费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按《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本通告自2016年元月1日起执行。
竹溪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五年十二月